石屏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发布时间:2025/4/24 19: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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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执行,惩戒、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石屏县人民法院决定对下列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关情况,石屏县人民法院予以严格保密。具体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一)刘小平,男,1971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上和镇五岩村6组5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7105181470。
(二)孙国辉,男,1966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大屯街道新瓦房二组,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6601131257。
(三)被执行人:堃麒工程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5号方舟大厦21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BRBF3363。法定代表人:孙孟涛,职务:执行董事。
执行依据及标的额
执行依据:(2023)云2525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额:81288元及相应利息
悬赏金额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石屏县人民法院将依申请人的承诺,在收到执行案款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不能获得悬赏奖金的情形
(一)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范围的;
(三)举报人举报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的;
(四)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五)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六)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的财产信息进行举报的;
(七)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是申请执行人的职工的;
(八)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悬赏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若该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全部实现,本悬赏自执行完毕时失效。
联系方式
电话:0873-4855194 张法官
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异龙镇钟秀街延长线石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石屏县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2日